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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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三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一三、六四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論處上訴人罪刑(累犯)之判決,改判除仍論處上訴人上開罪刑外,另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論處上訴人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累犯)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見。
惟查:︵一︶、按數罪併罰,係指出於各別之犯意,實施數個之行為,獨立構成數個犯罪;而想像競合犯,則係以一個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發生侵害數個法益之結果,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本件原判決認上訴人係先向﹁台北補帖﹂等網站購買如其附表一所示之各種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片作為母片,擅自重製為光碟後,再自行架設﹁天龍工作坊﹂網站,公然販售盜版光碟片牟利;另明知其附表二、三所示之光碟,係未滿及已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猥褻之光碟,亦在相同之時、地,以前開之方式為重製後販賣牟利。如果無訛,上訴人既係在相同之時、地,以相同之方式重製盜版光碟片及猥褻光碟片販賣牟利,則上訴人販賣盜版光碟片及猥褻光碟片究係出於各別犯意?抑或單一之犯意?而實施一個或數個之行為?原審未詳為究明,於事實欄亦未為明確認定,即於理由內以上訴人販賣上開二種光碟係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分論併罰,復對於上訴人所為其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辯解,如何不足採納,未予指駁說明,有證據調查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二︶、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欄內逐一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原判決事實記載上訴人所販賣之如其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係分別屬友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他不詳之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各式電腦程式著作、視聽著作、美術著作及錄音著作等,但就該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如何係屬「其他不詳之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並未於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原判決理由欄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一併予以發回,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謝俊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張春福法官呂丹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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