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08號聲請人晉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天民
法官陳筱蓉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96年4月19日│150,000元│AZ0000000││││有限公司南桃園分公司│有限公司南桃園分行│││││││ 吳李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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