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6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盈菁┌──────────────────────────────────────────────────────┐│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邱創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8年5月17日│123,000元│AY一一二六一二│││1││德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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