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英浤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設定義務人,下稱英浤泰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884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45年1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於同年月25日辦畢登記在案。又英浤泰公司前於94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嗣於95年12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億607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在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英浤泰公司自97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億4219萬36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英浤泰公司業於同年11月12日將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中長期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催告函、繳款明細清單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當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游子毅附表:
┌───────────────────────────────────────┐│土地標示98年度拍字第200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內湖區│西湖│四│156│建│2786.39│283/10,000│甲○○│└──┴───┴───┴──┴──┴──┴──┴────┴──────┴────┘┌───────────────────────────────────────┐│建物標示98年度拍字第200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權人││││││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2913│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區│鋼筋混凝土│第8層│雨遮│全部│甲○○││○○○區○○○○○路1段32│造(10層)│260.32│6.99││││││段四小段│4號8樓│││││││││156地號│││││││├──┴──┴────┴──────┴─────┴────┴───┴──┴───┤│共用部分:同小段2930建號**面積246.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96/10,000││共用部分:同小段2933建號**面積7635.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47/100,000││(含停車位編號地下3層17、18、19、20、25號,權利範圍分別為390/100,000)│├──┬──┬────┬──────┬─────┬────┬───┬──┬───┤│2│2922│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區│鋼筋混凝土│地下2層││2/72│甲○○││○○○區○○○○○路1段31│造(10層)│1071.75│││││││段四小段│8、320、32│││││││││156地號│2、324號房││││││││││屋地下2層││││││├──┴──┴────┴──────┴─────┴────┴───┴──┴───┤│共用部分:同小段2933建號**面積7635.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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