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雲鄉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宥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芬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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