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25號聲請人宏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75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96年6月20日│4,500,000元│AC0000000│││行 呂秀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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