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喪葬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吳立于
李麗珠 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洪仲澤 律師 曾國華 律師原告與被告 郭秀琴 間給付代墊喪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