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號異議人 劉家梅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苓雅分處、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苓雅分處 郭芳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郭芳羽間聲明異議等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814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同法第495條亦有明定。
異議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81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依法不得再為抗告,異議人誤為抗告,依前引規定,應視為異議人已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經查:異議人前對於106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814號裁定提起抗告,因逾期未繳納抗告費,其所為抗告不合法,本院於106年12月4日以裁定駁回其不合法抗告,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猶執前詞提出異議,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