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7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旭榕 債務人 黃智勇 債務人 黃智仁 債務人 黃智揚 債務人 黃郁絜 法定代理人董婭
一、債務人黃智仁、黃智揚、黃郁絜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武德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智勇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