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2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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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12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12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14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6年度裁字第01438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未指明條項)所定之再審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理由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惟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樹埔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玫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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