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戊○○
己○○庚○○壬○○○丙○○

乙○癸○○○辛○○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萬4,399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建物占用應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依據為土地面積與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之乘積,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錢部分,經核為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之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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