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93號原告 徐福文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寧文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徐寧文、郭**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郭**之人別資料。
三、倘被告徐寧文、郭**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