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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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107號
原   告  王慧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鉞生
被   告  阮麗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慧玲新臺幣20,0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戴鉞生新臺幣20,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中華民國(下同)106年1月20日在台
中市○○區○○路○○○巷○號、9號房屋前辱罵原告二人「
那一萬塊我告訴你,拿去吃藥阿,多吃一點----幹你娘咧
!你拿去吃藥啦!那一萬塊趕快吞下去啦!你有憂鬱症啦!神
經病啦!你有神經病嗎?憂鬱症!---一萬塊不還給我,我
詛咒你全家死光光!」等語,使原告二人精神上受不法侵
害身心俱疲痛苦異常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過高,願賠償原告每人各5,000元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然侮辱人原告等情,業據原告舉系爭刑
事判決暨系爭刑事案件卷內資料為證。被告對原告所述犯
罪事實並不爭執,僅謂原告請求賠付金額過高。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名
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
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
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
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號著有判例。本件被告於上揭時地
,公然以「那一萬塊我告訴你,拿去吃藥阿,多吃一點--
--幹你娘咧!你拿去吃藥啦!那一萬塊趕快吞下去啦!你有
憂鬱症啦!神經病啦!你有神經病嗎?憂鬱症!---一萬塊不
還給我,我詛咒你全家死光光!」辱罵原告二人,足以貶
損社會上對原告二人之評價,致原告二人精神上受有相當
之痛苦,自係不法侵害原告二人之名譽,原告二人請求賠
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三、次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加害程度、兩造之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74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人
格權遭遇侵害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於請求賠償精神慰撫
金時,其核給之標準須參酌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之身分
、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查原告戴鉞生係
國立科大畢業,與原告王慧玲為夫妻,小孩二個,一個小
六、一個小三、目前租屋居住龍井,夫妻二人都有工作,
二人月收入平均12萬元左右,我名下有一棟房子、一部車
子,我太太(即原告王慧玲)名下沒有不動產、動產,不需
要扶養父母。太太家商畢業、跟我住在一起扶養小孩;被
告則是高中畢業(越南),現離婚,有在工作,每月收入
22,000元,有二個小孩扶養,是我與先生一起扶養,我每
個月給我先生壹萬元扶養費,名下沒有不動產,有壹台汽
車,租房子居住等情,此經兩造 陳明 在卷。本院依職權調
取兩造名下財產等資料:原告王慧玲104年及105年各申報
之所得約為30餘萬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原告戴鉞生104
年申報所得約80餘萬元、105年約70餘萬元,名下有土地
及房屋並有一部汽車;被告104年及105年均無申報所得,
名下有數筆不動產及汽車一部總值約一百四十餘萬元等情
,此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可稽。本院斟酌
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侵害原告二人名
譽之方法及因此致原告二人所受精神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二人各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慰撫金,尚嫌過高
,應以各賠償2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
有據,無法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二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其所受非財產之損害,各於2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二人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
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適用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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