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9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被繼承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4萬46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經查鈞院96年度執字第3547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被繼承人)甲○○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正在執行中,被繼承人之財產價值共為新台幣446萬元,聲請參與分配,爰依規定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9月5日彰院賢96執洪字第35474號通知影本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