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明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6月1日起至民國98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明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清查結果,該公司迄今已逾30餘年未正式營運,部分股東已死亡,繼承人移居國外、公司所有土地相關證件遺失、土地被他人利用、土地因921地震有位移,土地面積經測量實際面積與權狀登記面積不符、土地處分不易、股東會之召開股東人數未達法定人數等,故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規定。本院經依職權調取97年聲字2796號卷查明,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爰自98年6月1日起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8年11月30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