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翔指定辯護人楊大維(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志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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