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告山葉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新有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被告特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惠云
特異企業社即鄭惠云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俊雄
崔駿武 律師複代理人 徐秉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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