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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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㈠訴之聲明部分:
請確認本件係確認被告對何人之債權於多少金額範圍內不存在。
㈡依前述載明欲確認之金額,按百分之一‧一繳納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金額新台幣一百八十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