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О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罪嫌重大,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如未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承不諱,原應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去當兵,因本案在押而聲請延役,又被告從小由母親扶養長大,因被告羈押,母親不知去向,令被告十分擔心,且被告已深知悔悟,因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依其自白與被告人之指訴,足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又被告自白內容與被害人指訴情節並不一致,被告又供稱經常住在朋友家中,住所並不固定,事實上亦未與母親同住,因此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