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四○號)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之白粉一包(淨重一‧四四公克,包裝重○‧二一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白粉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該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四○○○二九六二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其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扣案物既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之。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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