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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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瑞福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林瑞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0日│103年11月30日│104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72號│毒偵字第604號│毒偵字第60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786號│788號│7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5日│104年7月28日│104年7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786號│788號│788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10日│104年9月29日│104年9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902號│││執字第2473號├─────────────────┤│││編號2至3曾經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78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3日(│103年12月5日│104年4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9號│毒偵字第353號│毒偵字第125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846號│1437號│14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846號│1437號│1438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6日│105年1月22日│105年4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439號│執字第479號│執字第13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