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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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94號聲請人 趙春山 (即財團法人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相對人第七屆第8至10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做部分條文修正及增訂(詳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相對人第七屆第8至10次董事會議紀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5年8月18日陸法字第1050004767號、105年9月10日陸法字第1050005165號、105年11月2日陸法字第105000622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