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2,000元(租金每月38,000元×租期共24個月=91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