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15號

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務人ABADSHIENAMAEMONTOYA(席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債權人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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