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附民原告 梁世珍

附民被告 楊鎮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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