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附民原告 梁世珍
附民被告 楊鎮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附民原告 梁世珍
附民被告 楊鎮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