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張施網 茸住○○市○○區○○00號之1
原告兼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鄭硯萍 律師
被告 陳信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22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
法官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毓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