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75號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李炎村
債務人 張志青
債務人 張志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31,998元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自114年5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2
6,078元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自114年6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3
249,885元
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自114年4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4
48,665元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自114年6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