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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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5日│98年2月中旬至同│98年2月20日││││年月23日││├──────┼────────┼────────┼────────┤│偵查機關及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361號│第5845號│字第90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訴字│98年度上易字││││第241號│第631號│第2172號││事實審├──┼────────┼────────┼────────┤││判決│98年3月31日│98年5月20日│98年10月13日│││日期││││├───┼──┼────────┼────────┼────────┤││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訴字│98年度上易字││││第241號│第631號│第2172號││判決├──┼────────┼────────┼────────┤││確定│98年4月20日│98年6月15日│98年10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否│否││數罪││││├──────┼────────┼────────┼────────┤│備註│與編號2之罪定應│與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刑1年(臺灣臺│執行刑1年││││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55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