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俞君 代理人 廖希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裕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9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3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45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12人,再加計於調解程序陳報對聲請人有債權之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連同聲請人,合計15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並請說明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於108年3月至110年2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9年10月至110年6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九、請說明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毀諾原因、何時達成協商、協商之還款方案,並提出協商之協議書及毀諾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等),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十、請陳報最近5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即110年3月22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十一、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調解時,均具狀陳報其對聲請人有債權存在,請聲請人確認是否有積欠該筆債務?如有,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