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黃聰閔 被告 黃國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6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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