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自字第70號自訴人 涂宏偉 被告 高文華 被告 洪致亮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陳報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經本院於107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裁定並於民國107年11月7日送達於自訴人等情,此有本院刑事裁定及送達回證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07年度自字第70號卷第8頁至第10頁)。今自訴人逾期未為補正,從而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倪霈棻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