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傅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5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5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爰聲請交付該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雅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