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6312號原告甲○○被告翰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辦理公司董事變更登記,將原告自被告翰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單中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新企集團」旗下之公司,原告經該集團負責人丙○○之請託,出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嗣原告於民國93年10月6日辭去被告公司董事職務,惟被告公司迄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致原告現仍名列被告公司董事之名單,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對於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自93年10月6日起不存在,並不爭執,另以因公司停業所以遲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被告出具之證明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辦理公司董事變更登記,將原告自被告公司董事名單中塗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