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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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1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鈞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2912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日幣1600萬元(日幣對台幣之匯率0.28)折合新台幣肆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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