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 林秀英 聲請人 王裕翔 相對人林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二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於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至於該抵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應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即依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5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許容維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7年9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許容維於102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02年12月25日止,按月計付利息。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元。又第三人許容維已於102年9月13日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聲請人林秀英,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用證、本票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905│養│1659.00│4867分之928│├──┼───┼────┼───┼──┼─┼────┼──────┤│002│台南市○○○區○○○段│1904│養│760.00│4867分之928│├──┼───┼────┼───┼──┼─┼────┼──────┤│003│台南市○○○區○○○段│1916│田│2448.00│4867分之928│├──┴───┴────┴───┴──┴─┴────┴──────┤│聲請人林秀英、 林裕翔 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