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3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3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基小字第326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 鄧羽伶
邱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9年度基小字第3265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933元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11月2日止0.9%自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0.09%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1月2日止0.18%自109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9%自109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0.38%2933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3910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合計2,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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