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0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天澤 債務人 胡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7,207元│108年7月20日至│15%│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清償日止││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002│327,822元│108年8月15日起│9.99%│暨自民國108年9月15日││││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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