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曾 胡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曾胡錦松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陳韻安 、 陳彥良 、禾瑑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6月1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6月16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曾胡錦松。債務人:陳韻安、陳彥良、禾瑑有限公司。
緣債務人禾瑑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12日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業務,由債務人陳韻安、陳彥良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應付之分期價款如有一期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9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844,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買賣契約書、切結書、清償計畫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6月9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財產所有人:曾胡錦松│├─┬───────────────────────┬─────┬──────┤│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竹山鎮│前山││245│289.8│全部│├─┼───┼────┼───┼───┼──────┼─────┼──────┤│2│南投縣│竹山鎮│前山││246│138.12│全部│├─┼───┼────┼───┼───┼──────┼─────┼──────┤│3│南投縣│竹山鎮│前山││418│1838.51│15分之2│└─┴───┴────┴───┴───┴──────┴─────┴──────┘※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