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相對人 林佑珍 即 謝東明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秀蕙 即謝東明之繼承人相對人 謝政佑 即謝東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謝東明於民國10
5年9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5萬元、②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5年9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謝東明向聲請人借款①62萬元、②50萬元,借款期間均為自105年9月26日起至125年9月26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謝東明於106年4月24日死亡,核其繼承人謝秀蕙於106年5月19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549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屏院進家協字第1060030984號函可憑,依民法第1156條第3項規定,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且其他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相對人林佑珍、謝秀蕙及謝政佑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謝東明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詎相對人等自106年6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601,901元、②485,40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佑珍、謝秀蕙及謝政佑,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6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潮州鎮│中山││728││0│23│92.00│10000│所有權人:相對人││││││││││││分之65│林佑珍、謝秀蕙及│││││││││││││ 謝政佑公 同共有。│└──┴───┴────┴──┴──┴───┴─┴──┴──┴────┴───┴────────┘┌─────────────────────────────────────────────────────────────────┐│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6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32│壽星路8號10樓○○○鎮○○段72│鋼筋混凝土│第十層72.00,總面積72.│陽台5.62、│全部│共有部分:中山段233建號**3,02││││之9│8地號│造、十一層│00│露台5.38││6.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樓房││││之60;所有權人:相對人林佑珍、││││││││││謝秀蕙及謝政佑公同共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