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84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被告 陳碧華
陳江芍 陳碧玲 陳慶榮 陳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碧華於民國86年11月22日,依「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規定,邀同被告陳江芍及 陳添財 (即被告陳江芍、陳碧華、陳慶華、陳碧玲、陳慶榮之被繼承人,已於100年5月16日死亡)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而向原告借用款項,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貸款契約第12條有關約定管轄法院之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