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23號原告 陳燕達
陳燕全 陳煥金 陳葉靜妹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林冠儒 律師被告 張文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