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李孟智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銘鴻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朝 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周朝代 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周朝代業已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是本件聲請實質上並無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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