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韓沛珊 被告 宋祥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王奕華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