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0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廖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110年1月5日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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