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一勤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一勤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羅一勤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編號5部分前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988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編號6、7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9至編號11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雖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6、7、9、10、11所示各罪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不得易科罰金),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符合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附表:受刑人羅一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1日│101年9月6日│101年9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363號│毒偵字第2640號│毒偵字第2640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871│101年度訴字第2565│101年度易字第333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22日│101年12月4日│101年12月4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871│101年度訴字第2565│101年度易字第3332││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2月17日│101年12月22日│101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86號、102年│執字第75號、102年│執字第75號、102年│││度執更字第1171號│度執更字第1171號│度執更字第117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共3罪,每罪各有期│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101年5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667、22668│偵字第22667、22668│偵字第25676號│││號│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17│101年度訴字第2917│102年度簡字第110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18日│102年1月18日│102年2月23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17│101年度訴字第2917│102年度簡字第110號││判決││號│號│││├────┼─────────┼─────────┼─────────┤││判決│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103年3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2250號、102│執字第2250號、102│執字第3408號│││年度執更字第1171號│年度執更字第117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共2罪,每罪各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6日│101年8月31日│││││101年10月1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676號│偵字第5298、5299、│偵字第5298、5299、││││5300、5301、5302號│5300、5301、530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10號│102年度易字第2187│102年度易字第218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2月23日│102年9月6日│102年9月6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10號│102年度易字第2187│102年度易字第2187││判決│││號│號││├────┼─────────┼─────────┼─────────┤││判決│102年3月18日│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3408號│執字第11291號│執字第11291號│└────────┴─────────┴─────────┴─────────┘┌────────┬─────────┬─────────┬─────────┐│編號│10│11││├────────┼─────────┼─────────┼─────────┤│罪名│竊盜│贓物││├────────┼─────────┼─────────┼─────────┤│宣告刑│共2罪,每罪各有期│有期徒刑3月││││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12日││││101年10月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298、5299、│偵字第5298、5299、││││5300、5301、5302號│5300、5301、5302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87│102年度易字第218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6日│102年9月6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87│102年度易字第2187│││判決││號│號│││├────┼─────────┼─────────┼─────────┤││判決│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1290號│執字第11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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