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戴朝雄
胡素珍 戴坤雄 黃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雅鈴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戴初雄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46,416元。該項裁定已記載於言詞辯論通知書而於10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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