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繳裁判費為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