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辛文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胡心瀞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39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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