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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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7號上訴人 陳室融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 律師被上訴人 柯孫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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