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84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高雄縣總工會債權人自救會受害勞工聯盟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伍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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